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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器材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西盟人大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西盟人大
(2013年12月31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常委员会公告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族人民爱祖国、爱人民、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族人民的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建设,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县级财政每年安排每个村民委员会不少于2万元、每个社区不少于5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根据自治县的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大汉雄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维护信教群众依法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空间种植塔。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进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爱国爱教,自觉抵制邪教和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依法惩治邪教及以宗教名义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结合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统筹安排和管理社会发展经济建设。
第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对特色农产业发展制定扶持政策,设立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市场风险金。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培植和打造西盟米荞、西盟冬瓜猪等特色产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县域经济体系。
第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动物防疫经费不低于上年安排额度,经费随财力的增长而逐年递增。建立畜牧养殖重点村、示范户,推动畜牧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源头周围500米和河流两岸各100米范围内的生态植被,推进河道生态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和农业用水安全。加强山区五小水利建设,利用水利、水电资源。水资源费全额返还水行政主管部门,举重器材用于水资源的开发、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佤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特色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商品的生产,地方财政应当支持发展,并逐年增加投入;投资者、经营者享受国家民族贸易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设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全县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
第十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应落实到位,增加的财政支出,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第十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县特殊津贴。全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每月不低于100元发放自治县特殊津贴,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发放自治县特殊津贴。
第十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支持金融机构推进金融改革。完成农村金融网点的设置工作,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制度、产品创新和信用担保体系;适当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信用合作组织;扩大小额信贷服务范围;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信贷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快依法治县进程,重视民族立法工作,将民族法制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民族立法工作经费张庭瑚,并保障逐年增加。
自治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法制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保障逐年增加。
第十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加大教育管理、教育投入和办学体制改革力度,自治县设立中小学教学质量奖励基金,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教育教学表彰奖励,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管理奖励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制定。
第十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人口与计划、民族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
自治县设立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基金,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主要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及开发。
支持开发民族文化、人文景观、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加快民族文化、生态旅游等景区景点打造。
鼓励和扶持民间生产与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及风味食品姚皓焱,发展以民俗、生态、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大对民族工作的投入力度,把民族机动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民族机动金,并保障逐年增加。
第三章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二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基础教育、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职业中学李蕙敏,每村应保留一所村级小学八宝盒,方便低学龄学生入学(就近入学),采取划拨、社会捐资、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设立助学金、奖学金。补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重视少数民族学生的培养。
提倡开展双语教育,从学前教育阶段进行民族语言教育。
积极探索和争取特殊教育办学模式,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倡导尊师重教,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足额兑现教师绩效工资。
建立教育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重视农村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投入,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逐年增加孙永勤。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科技奖励制度,每五年召开一次科技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在科研、推广科学技术方面成效显著的人员宏愿的意思,成绩特别优秀的推荐省、市评比表彰。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医疗队伍建设,特别是少数民族医务人员的培养,加强对民族民间医药研究、整理工作。
高度重视卫生人才培养,每年安排20万元作为卫生人才培养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保障逐年增加。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洛可·希佛帝,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促进就业工作。
加强劳动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促进劳务输出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镇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将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主要解决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村寨,实施易地搬迁扶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贴息。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
第四章自治县的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非党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组织选派参加进修、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新招考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定职、定向招录的方式,除特殊行业外佤族公民考生应当占50%。
在新录取、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本自治县佤族、拉祜族、傣族及父母在西盟工作20年以上的子女考生。
第三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重视培养世居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佤族、拉祜族、傣族毕业生,在西盟工作年限满5年,彭程程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硕士学位毕业生小气鬼喝凉水,在西盟工作年限满5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博士学位毕业生,在西盟工作年限满5年,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
其他民族的硕士学位以上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县工作的,工作年限满5年的硕士学位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工作年限满5年的博士学位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及其工作部门中济缘算命,佤族公民应当占50%,并注重配备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工作环境,提高基层干部待遇。对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会干部,除正常享受其它待遇外巨鲸音乐网,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执行自治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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