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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理石结晶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方意见撤销原判、改判轻罪 父亲劫持儿子能否认定为绑架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方意见撤销原判、改判轻罪 父亲劫持儿子能否认定为绑架罪唐古拉王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最近,广东省某市发生了一起父亲劫持亲生儿子的奇特案件,父亲因触犯刑律锒铛入狱,其泯灭人伦亲情的不法行径备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案件一度在当地成为热点事件。在一审法院对父亲作出绑架罪名成立、主流民意得到顺应的不利情况下,二审辩护人在庭审中冷静地指出:以绑架重罪定格恶父形象秦皇纪,让儿子至始至终仇恨,是冰冷和不明智的作法,法律应考虑为父子将来冰释前嫌、预先“调配”一剂愈合创伤的“药引”。
一 、相关犯罪事实
被告人L由于与老婆H出现感情问题,怀疑H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2016年某日20时许,L抱着被害人即其亲生儿子来到本市某巷一仓库内,打电话给H巧遇卡,要求H等人立即过来解决相关问题,且不准报警,否则就杀了儿子,随后H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仓库的卷闸门被拉下距离地面约50厘米,L坐在仓库内,左手抱着被害人,右手拿着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情绪激动,不允许别人进入仓库和把卷闸门拉高百变郡主,于是,民警不断对L进行劝解……在与警方对峙近六个小时之后,次日凌晨2时30分,L将被害人释放,被害人的颈部被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相信有一天。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L无视国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二审辩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L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盈科所的贺俊、滕云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担任L绑架案的二审辩护人。
经过研究案情和深思熟虑,辩护人认为:上诉人L的行为性质并不具有绑架罪严厉刑罚和评价相当的不法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非常任务,而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阐明辩方意见,指出:
第一,上诉人挟持自己儿子的目的,非勒索钱财或满足不法要求,而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矛盾
绑架罪是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劫持或非法控制他人的行为。纵观本案所有证据,上诉人“劫持”自己儿子的目的并非勒索钱财或满足不法要求,而是解决与妻子的婚姻家庭矛盾。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与妻子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陈洁丽,因为猜疑和不信任,两人从开始的争吵、恶语相向,发展至后来的动手、妻子把儿子抱走不让父子相见,夫妻关系陷入僵局等地步。可以明确地说,婚姻家庭纠纷是当晚事件发生的主因。对家庭矛盾的激化,妻子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诉人挟持自己儿子的主观意图是勒索钱财。其要求与妻子见面,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事出有因,不应认定为满足不法要求。
第二,上诉人行为的方式、手段和性质,看似符合绑架罪的形式特征,其实并不具有此罪严厉刑罚和评价相当的不法程度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相似点,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百恋歌,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随时遭受侵犯,被害人亲属会感到恐慌、忧虑,但辩护人认为:采取手段的极端性和索取不法要求的重要性因素,是立法对绑架犯罪设置重刑的根本原因,应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法定刑的差异、表明了立法者对特定罪行评价的重要意图以及对区分外部形式特征比较接近的罪名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本案当中,侧重考虑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与法律对绑架罪严厉评价相当的不法程度,是甄别绑架罪构成与否的关键法理依据北京大理石结晶。
辩护人认为:本案并不具有绑架罪严厉刑罚相当的不法程度。理由是:①、本案系家庭纠纷和矛盾引发,上诉人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上诉人与H系夫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身份特定,上诉人钟爱自己的儿子,虽一时糊涂、丧失理智而鲁莽行事,但从其平时善待儿子、案发时给儿子换衣服、喂水、交还儿子等情节来看,不大可能对儿子有更大地伤害;②、上诉人与H的误解和矛盾日积月累,无法得到有效消除,亲眼所见H与他人有亲昵的动作,情理上无法接受,认为H有过错,心生不满;③、从本案的暴力程度及儿子的受伤后果来看陈小津,没有出现持续殴打等暴力行为,儿子的受伤是轻微伤,整个过程中儿子遭受的人身威胁不是很大;④、在案发过程当中,上诉人虽有恐吓、威胁的言语,但目的并不是要实现法风烧饼,而是逼H出现和面谈;⑤、上诉人后来主动将儿子交给现场的朋友,本间贵史 由其转交给H。
从上诉人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上诉人所提要求实现的难易性、上诉人对被害人剥夺自由行为的恶劣程度、与公安机关的对抗程度来综合分析和评定,本案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性较轻,不具有与绑架罪严厉刑罚相当的否定评价程度,与绑架罪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符,亦与司法实践中绑架犯罪形态有较大差异,因此,不应认定为绑架罪,对上诉人L课以非法拘禁罪足以惩治其危害社会的行为闵泳珍。
三、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一年多的慎重审理,作出如下断析: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看似符合绑架罪的形式特征,但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健男抢钱团,上诉人实施本案是为解决夫妻矛盾不尸转生,其控制儿子期间有照顾儿子的行为,后又释放儿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危害性与刑法对于绑架罪的严厉评价程度均不相当,不适宜定性绑架罪耐磨的人生。本院对原审认定L犯绑架罪,二审出庭检察院支持一审定性的意见,不予支持长明公棚。”
最终纺织姑娘,二审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成立,获得采纳。一审刑事判决被撤销,上诉人L被改判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起父亲劫持亲生儿子的奇特案件获得改判和轻判,客观上为父子将来冰释前嫌、预先“调配”了一剂愈合创伤的“药引”。


贺俊律师
盈科广州高级合伙人
私募基金与投资法律事务部主任
滕云律师

盈科广州名誉合伙人
经济与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国内直投、直营、直管的一体化管理律师事务所
·《THE LAWYER》杂志蝉联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
·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
·在中国大陆拥有49家分所
·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覆盖海外53个国家的113个国际城市
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商务法律服务,努力发挥国际化商务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整合全球资源,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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