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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战争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民营医院协会

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民营医院协会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算死草国语。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晋升印章。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1月12日
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惊无命,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史来贺。邹智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频次每年应不少于2次,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其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谁发证、谁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赵梓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记分管理
第六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具体记分标准见《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卡通战争,记分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形式通知医疗机构。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以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分三个记分周期恶女传说,实行累计记分,记分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喋血1947,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梅海岭,不能以记分替代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0分以上时,应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以《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建议函》形式通知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千丈幽谷,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3分(含13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项目申请等资格,并对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医疗机构开展全员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周文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值≥16分;(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值≥16分,或记分周期累积记分值﹤16分,但校验期内累积记分值≥40分。
第十二条 受到暂缓校验处理的,记分周期相应延长至暂缓校验期满并再次校验合格之日。
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将对其法人、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问责处理。如涉及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的,根据情况给予降级降等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医院评审。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经调查取证、医疗机构确认后,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下达监督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拒绝确认的,由两名以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有关执法文书上说明医疗机构拒绝确认的原因,并签字即视为认定不良执业行为。如被记分医疗机构非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两个女匪王,记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发证机关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超级异能左手,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抄送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如鉴定结论日期已超出记分周期的,可纳入下一周期的记分。
第十六条 各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遵循“内容只增不减炒客论坛,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制定本州市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档案,依托审批校验、综合监督、运行评价、医院评审等,多措并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良执业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汇总、记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开,引导患者安全就医。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督促医疗机构对照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积极查找、整改不良执业行为,主动消除不良执业行为隐患,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记分周期从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下次校验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等相关配套文书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补充陈少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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